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2时许,西咸新区沣东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民警任某某、刘某某带领辅警严某某到沣东新城阿房一路群英会酒店,处置群英会酒店有人敲诈勒索的警情时,民警任某某对违法被告人周某某表明身份后,周某某不配合民警调查,言语辱骂,民警任某某对周某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周某某不听从民警警告,同时周某某抬起自己的右手将民警任某某左脸打伤,处警民警将周某某控制后带回阿房宫派出所。经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任某某伤情为外伤性头痛、左颌面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拒不配合警察执行公务,且言语辱骂并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