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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某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大竹县**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袁驿镇国道西路与虎城方向交接的岔路口,与妻子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杨某某的哥哥陈某甲担心二人发生打架纠纷,遂拨打110电话报警。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袁驿派出所民警邓某某、陈某乙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该地对周某某、杨某某做劝解工作,杨某某准备独自离开,被告人周某某追赶并将杨某某的手抓住,二人发生抓扯。民警邓某某再次上前劝解,口头警告周某某松手,被告人周某某仍不从并出于气愤,对民警邓某某胸部用手一推,抱住邓某某一起摔倒在地。陈某乙见状立即上前,和邓某某将周某某按倒在地,欲将其制服,被告人周某某强烈反抗并扬言伤害民警。随后,陈某乙电话通知袁驿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赶至现场增援,将被告人周某某制服后带至派出所。经梁某区袁驿中心卫生院诊断,邓某某头部、右足软组织伤;陈某乙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疾病诊断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检察官助理:于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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