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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花园**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相关政府部门在防控新型冠状肺炎的紧急状态下,为防止疫情扩散已发布通告暂停人员聚集,然周某某明知上述情形,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邀约其朋友刘某某等人在其参与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的**烧烤店内聚餐、饮酒,后被群众举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接警后立即派天生派出所民警程某某、颜某某出警处置。当日23时40分许,民警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并对在场人员进行核查。周某某当场对民警进行言语挑衅、辱骂,并先后两次持剪刀冲向民警进行威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刘某某左手掌在阻止周某某上述行为时被其所持剪刀刺伤。后公安机关派警增援,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带回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涉案剪刀2把。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刀等物证;

2.接警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6页。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证剪刀2把已被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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