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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组**,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20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鄂B*****白色大众牌小轿车途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大道与**路**工业园路口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大队民警姜某某示意拦停检查。周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企图驾车逃跑,姜某某阻拦过程中被顶扒在该车引擎盖上,周某某在明知姜某某用手抓住该车引擎盖的情况下仍继续行驶,姜某某见势松手,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单、卡口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卡口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宏军

                                  检察官助理 胡洁明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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