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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妨害公务,于2019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黄陂区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天汇龙城一期唯美美容院旁边的地下室内有人赌博。该局盘龙城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和辅警陈某某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和赵某某、张某某等四人正在打麻将。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满民警胡某某到现场进行执法以及辅警陈某某的说话态度,情绪激动后与辅警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周某某用手将辅警陈某某的手打开,并用手揪住陈某某的头发将陈某某按倒在地,致陈某某面部受伤。民警胡某某在阻止周某某攻击辅警陈某某的过程中,其右边的肩章也被周某某撤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病例、公安机关接出警平台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4、执法记录仪视频;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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