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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2004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苏州市金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弓某某女儿祝某某(5岁)强行控制,胁迫弓某某与其结婚。2020年1月10日0时许,武陟县公安局民警陈某某对祝某某解救时,周某某明知警察执法,肆意驾驶轿车对现场多名民警及车辆进行冲撞,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

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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