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4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银湖派出所、城南派出所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小区楼下联合执法抓捕涉赌人员,银湖派出所民警董某某带领协警沈某某等人负责抓捕涉赌人员被告人周某某。民警董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后将其带上车,并要求其交出手机、钥匙等随身物品,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攻击民警,致被害人沈某某脖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胡某某、邵某某、钱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原处(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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