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6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工作单位:东莞市**镇**村**玩具厂,现住东莞市**镇**村**玩具厂**(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东莞市**镇**路**号**超市门口闹事,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接报后,指派增埗派出所民警谢某某带领派出所辅警邓某某前往处警。民警谢某某、辅警邓某某到达现场后,周某某对前往处警的民警、辅警辱骂,后用右拳打了辅警邓某某的左髋位置一拳。民警谢某某当即指挥现场辅警将醉酒男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醒酒。后周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16时许酒醒。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增埗派出所民警将周某某拘传至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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