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四娃,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无牌照摩托车搭乘其母亲,驶至射洪市**镇**庄街道设置的疫情劝返点时,因其未戴口罩,在此进行疫情防控和疏导工作的射洪市公安局辅警朱某某对其进行劝导,被告人周某某态度强硬不予配合,准备骑车离开,朱某某便将其摩托车钥匙拔掉,被告人周某某下车抢夺车钥匙,随即倒地抱住朱某某双腿,大喊打死人了。后被告人周某某挣脱朱某某的控制,从卖肉摊上拿走一把菜刀握在手中,与朱某某为抢夺菜刀扭倒在地,后被告人周某某骑在朱某某身上抢走车钥匙。射洪市公安局辅警陈某某、何某某赶赴现场协助朱某某控制被告人周某某时,被告人周某某将陈某某推到在地,并咬伤陈某某,陈某某对其进行三次警告后使用催泪喷剂才合力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回派出所。
2020年5月25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其2020年2月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李小丽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08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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