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0时许,西红门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政府门前处理警情时,被告人周某某在民警对现场人员及其本人依法传唤过程中,拒不配合工作,采用挤、靠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并用脚踢踹致辅警孙某某嘴部受伤。经鉴定,辅警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