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7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罗坑镇**坡**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C19****的小车行驶至珠海市金凤路北师大珠海分校路段,遇到交警执勤卡点检查,辅警李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时,被告人周某某突然踩油门逃离现场,致使辅警李某某被该车拖行10多米,造成全身多处大面积擦伤。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20年8月17日

附:1.本案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2.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