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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0********,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上午,会宫镇政府按照枞阳县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规定组织修筑辖区***路,因该路段与**镇“**”山毗邻。**镇**村**组部分村民认为部分路基占用了本村民组山地,被告人周某某等村民遂赶到现场阻扰施工,要求施工方给予补偿。当日9时许,枞阳县公安局会宫派出所所长汪某某带领民、辅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劝导周某某等村民不要阻扰施工、有诉求可以依法正当处理,但**组村民不听劝阻,被告人周某某亦对汪某某进行辱骂,并使用树棍击打汪某某手部、用脚踢汪某某腿部。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8页,电子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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