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人,农民,住射洪县**镇**村**组;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经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初,杨某某、刘某某(在逃)、阿某某(音译待核实)三人在老挝商量合伙从国内购买银行卡转卖至境外赚取差价。之后,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让周某某等人找人办理银行卡后转卖给自己等人。被告人周某某找赵某某等人帮助自己带人办卡、收卡、送卡等,或从他人处收购信用卡卖给自己。周某某把部分卡交由胡某某验证银行卡能正常使用之后,将收购信用卡的钱通过现金等方式支付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将收购的信用卡高价卖给杨某某等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共非法持有银行卡至少48张,共渔利至少1.2万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壁山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20日,周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1.2万元到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从他人处收购信用卡或接收他人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桂梅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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