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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小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磴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用张某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和电话卡,先后于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11日在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磴口县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6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部分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并将骗领的部分信用卡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佩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磴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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