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生意上受了点挫折,经济困难,办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让周某甲购买九张银行卡、周某乙办理三张银行卡、韦某某六张银行卡,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并向周某甲转账4500元,向韦某某转账2500元,根据银行流水,周某某出售给他人的的银行卡,存在给他人用于犯罪活动的嫌疑,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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