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楼**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同婆婆刘某某到大金镇宋天佑村大垴山祭祖,被告人周某某在祭祖过程中因烧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6.8亩,地类为有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宋天佑村村民委员会及承包人程某甲、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情况说明、宋天佑村村民委员会谅解书、程某甲及宋某某谅解书等书证;2.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森林火灾过火林地地类、面积勘测调查报告;3.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梅川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4.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5.刘某某、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等证人证言;6.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楼**号,联系电话133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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