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2********,拉祜族,文盲,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澜沧县**乡**村***社自家田中“***”内劳动时,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田边杂草,因用火不慎导致其家田边的森林发生火灾。经勘测,过火总面积为247.5亩,其中纯林面积:217.17亩(折合14.48公顷);人工造林未成林地:20.3亩(折合1.35公顷);耕地:10.03亩。优势树种思茅松、西南桦为主。现场原有地表植物已被毁坏,林地原貌发生改变。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进行生产性用火时因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武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自家中,联系电话:1730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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