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地址均为沂源县**镇**村,因涉嫌失火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沂源县悦庄镇西小水村“老时节”烧水时不慎引发火灾,经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技术鉴定,现场过火总面积为6.7公顷,实际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8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技术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元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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