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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原名陈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现住本市水磨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6月2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网上购买假冒伊力大小老窖、五粮液、贵州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外包装,并且购买散酒及绵竹大曲等白酒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街**队租赁的库房中进行灌装,并且对外进行销售。共向王某甲、余某某、曾某某、王某乙等人销售假冒伊力大小老窖、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1950元,2018年10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租赁的米东区芦草沟乡益民西街四队25号库房及益民西街1649号库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未销售假冒伊力老窖(250ml)1560瓶,伊力老窖(500ml)6瓶,价值55462元(根据向他人出售价格的平均计算得出)。涉案金额共计357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物品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357142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康蕾

2019年7月19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六册;

3.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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