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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6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现住本市沙某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2018年5月得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路商业住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属院住宅室内刮腻子工程的情况下,为骗取受害人邓某某的信任,伪造其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承包协议书》,谎称其承包了**路商业住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属院住宅室内刮腻子工程,获取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于2018年6月23日与被害人邓某某在乌市沙区**小区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以**路商业住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属院住宅室内刮腻子工程资金短缺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3万元,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人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工程合同与被害人邓某某签订合伙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琪玮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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