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北京**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执行批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孙某某、张某某签订了车辆经营合伙协议书,约定各占一半份额共同购买大挂车用于共同经营运输,其中孙某某出资42万元占两台车各一半份额,张某某出资19万元占一台车一半份额。孙某某、张某某出资后,周某某伪造虚假轿车运输车买卖及合作运营合同书,实际是以每台车42万元,首付3万元,余款分3年还清后享用永久承租权的方式同长春**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且周某某将孙某某、张某某两人共计61万元中的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部分款项用于周某某其余共计21台车的整体支出,后在孙某某再三追问下,偿还57563.00元人民币,偿还张某某10000.00元;其余钱款以经营不善为由未予返还。被告人周某某合同诈骗金额共计5424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车辆经营合伙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轿车运输车买卖及合作运营合同书;
5.收条;
6.轿车运输车买卖及合作运营合同书;
7.资金往来账目表;
8.周某某提供相关车辆收入明细、苏H—284**、苏H—174**、苏H—256**车辆实际运输情况;
9.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收条、银行凭证、运输车辆运营情况;
10.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梨树县梨树镇蒋某某道路运输户工商档案、长春**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长春*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工商档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 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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