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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莱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证据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15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注册成立莱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营汽车销售业务。2017年7月4日,周某某注册成立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为上述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在通过“****”网上销售平台销售汽车过程中,因平台出现问题,导致周某某严重亏损,欠下巨额债务。为维持公司运行和还款,周某某不断拆借资金,拆东墙、补西墙,恶性循环,导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自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报销车辆购置税、保险及网上平台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购车款、定金及手续费1611208元,除小部分用于履行合同外,绝大部分资金被周某某用于公司、个人开支和还款,致使合同约定交车日无法交付车辆。被害人多次要求履行合同,周某某隐瞒真相,以各种理由推脱,共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1770798元。

1.2018年6月22日,被害人李某甲、卢某某到莱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咨询购车业务,被告人周某某称从**公司购车价格比莱芜4S店低,免车辆购车税和第一年车辆保险,只需支付20%首付款和6000元手续费,余款可以从四大银行贷款。李某甲、卢某某认为可以省钱,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分别支付首付款及手续费55000元、54000元。周某某未在约定交车期限交付车辆,李某甲、卢某某多次要求履行合同,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9月4日周某某退还卢某某2万元,同年9月6日退还李某甲2万元。

2.2018年6月13日,被害人李某乙与**公司签订购买宝马车合同,李某乙转给周某某购车款及手续费101250元。7月24日,李某乙再次与**公司签订购买奥迪Q3轿车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及手续费51250元。2018年8月27日,周某某转入山东**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1250元用来订购宝马车。合同约定交车日未交付车辆,周某某以车型难找为由推脱。直到9月3日,周某某称宝马车到货,李某乙发现该车是运动版,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调换。后周某某将该车以398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丙,因缺少车辆合格证,王某丙所购车辆无法落户。

3.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同样手段,诱骗被害人陈某某与**公司签订购车合同,陈某某转给周某某首付款及手续费44000元。

4.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同样手段,诱骗被害人林某某与**公司签订本田CRV购车合同,林某某转给周某某购车款及手续费229800元。2018年11月,周某某两次转入山东**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58340元用来订购本田CRV。

5.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同样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丙与**公司签订购买路虎揽胜轿车合同,李某丙转给周某某购车款及手续费88500元。

6.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同样手段,诱骗张某某与**公司签订购买本田艾力绅2016款风尚版商务车合同,张某某转给周某某购车款及手续费79000余元。

7.2018年12月初,周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乙介绍称有客户定购一辆霸道越野车,无钱支付余款,让王某乙垫资提车,利润归王某乙,王某乙信以为真,于12月6日与周某某签订购车合同,当天王某乙转给周某某32万元。同年12月13日,周某某将王某乙的宝马530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邹某某。周某某将以上52万元用于个人还账、消费。

8.2018年12月初,被害人刘某乙通过朋友李某丁向周某某咨询购买丰田霸道,周某某告诉刘某乙能买到便宜的车,后刘某乙转给周某某6万元定金。

9.2017年夏天,周某某告诉被害人刘某甲能买到便宜的奥迪车,后刘某甲多次转给周某某购车定金、购车款共计527998元,周某某从南方弄来一辆奥迪A8轿车交给刘某甲,因该车进口货物证明书为假无法落户,周某某将车辆开走,并谎称再给刘某甲弄一辆车。后刘某甲多次向周某某讨要车辆或者退还车款,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交付车辆或者退还购车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登记信息、购车合同、银行账户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管某某、亓某某、王某甲、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刘某乙提供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强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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