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栋**单元**楼**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房。201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4月14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贷款购车并转卖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二人以周某甲的名义向安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9万元用于从贵州浩博泰翔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一辆奥迪A4轿车,并约定分36期偿还。同年6月,二人提车后以车辆办理临时牌照为由从贵州浩博泰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出车辆发票等资料,随即将该车开至贵阳市花溪区合朋二手车市场以23.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顺捷名车行,后二人失联,至今未偿还贷款。
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贵阳云岩区北京路贵阳六中对面地下通道内将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购车合同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周阳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蒲洪旭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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