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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1日因网上追逃被临时寄押在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9400万元为合同对价,诱骗**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股权及相应资产转让给被告人周某某为此专门新设并任实际控制人的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合肥市包河区)。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按约支付**置业有限公司收购款、并且在其公司印章已经协议封存的情况下,立即以**置业有限公司“**酒店”工程项目为名对外发包,并私自启用**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以**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承包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市场签订施工承包协议,要求承包人缴纳工程保证金。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曹某某(挂靠单位:**有限公司局安徽分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万元。因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股权及相应资产全部收回。因被害人曹某某持续追讨,被告人周某某退回3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计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结乐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八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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