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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57********,汉族,研究生文化,深圳市**办公室原巡视员,住深圳市福田区**路**苑**单元**室。因受贿嫌疑,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深圳市*甲办公室(**局)主任(局长),深圳市某**办公室(*乙办公室、*甲局、*丙办公室、**局)副主任(副局长)、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建商在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验收工作上提供帮助,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3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深圳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某贿赂人民币240万元

2009年至2017年期间,周某某接受深圳市**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长林某某的请托,多次为其公司谋取利益。在市**办对**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进行平战转换验收备案时,周某某均在《人防地下室平战转换验收备案呈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给予支持,使该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均能顺利通过验收备案。此外,在周某某的支持下,林某某所在的**公司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级人防系统颁发的奖项和荣誉,国家某某办还曾将人防设备企业管理现场观摩会设在**公司召开,提高了其业内知名度。

为感谢周某某的帮助,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林某某先后多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240万元,周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收受**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贿赂人民币38万元

2013年至2017期间,周某某接受**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深圳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多次为其公司谋取利益。在市某某办对**深圳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进行平战转换验收备案时,周某某均在《人防地下室平战转换验收备案呈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给予支持,使该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均能顺利通过验收备案。

为感谢周某某的帮助,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先后多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38万元,周某某均予以收受。

三、收受深圳市聚某某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仰某某贿赂人民币38万元

2014年至2017期间,周某某接受深圳市**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仰某某的请托,多次为其公司谋取利益。2014年,周某某亲自带队到**公司进行资质复核检查并顺利审查通过,使该公司获得了在深圳市承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2016年至2017年,聚某某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陆续完工,在市某某办对聚某某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进行平战转换验收备案时,周某某均在《人防地下室平战转换验收备案呈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使该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均顺利通过验收备案。

为感谢周某某的帮助,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仰某某先后多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38万元,周某某均予以收受。

四、收受深圳市**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某贿赂人民币14万元、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2015年至2017期间,周某某接受深圳市**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长潘某某的请托,多次为其公司谋取利益。在市**办对**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进行平战转换验收备案时,周某某均在《人防地下室平战转换验收备案呈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使该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均顺利通过验收备案。2018年上半年,**公司被投诉仅有一家公司却以两个公司的名义承接人防工程,潘某某担心会影响其公司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遂找周某某帮忙协调解决,周某某答应帮忙并找市民防协会调查核实,后该问题得以解决,**公司顺利换发了新资质证书。

为感谢周某某的帮助,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潘某某先后多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1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周某某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涉案公司经营资料、财务凭证、人防地下室平战转换验收备案表及呈批件、涉案款物扣留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仰某某、潘某某、范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市政府某某部门领导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帆

2019年7月18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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