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庐山市委原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1**号**栋**室,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20年8月27日被九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庐山区**镇镇长、**乡党委书记、星子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委统战部部长、庐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庐山市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税款缴纳、贷款审批、土地出租、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0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屈某某57万元
2014年至2019年,庐山“**古镇”开发商屈某某为了得到和感谢周某某在税款缴纳、贷款审批、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帮助,多次送给周某某财物共计57万元。
1、2014年上半年,屈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5万元。
2、2015年上半年,屈某某在星子县委大院送给周某某5万元。
3、2015年下半年,屈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3万元。
4、2016年上半年,屈某某在星子县委大院送给周某某20万元。
5、2016年11月,周某某以其母亲名义在屈某某处投资20万元。2017年2月,周某某要回该20万元。后屈某某以支付该投资回报为名在庐山市委大院送给周某某5万元。
6、2017年2月,屈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九江市**国际小区楼送给周某某3万元。
7、2018年8月,屈某某先后两次在周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周某某3万元,共计6万元。
8、2019年11月,屈某某在濂溪区**镇一农家乐送给周某某10万元。
二、非法索取、收受蒋某某20万元及价值4万元钻石
2010年至2020年,蒋某某为了感谢周某某为其承包**乡**建筑公司,租用土地开办**建材大市场,女儿进入九江市二中读书等方面提供的关照,分多次共送给周某某20万元及一颗价值4万元的钻石。
1、2010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周某某以帮忙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分别向蒋某某索要3万元、2万元和2万元,后蒋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分别将上述款项送给周某某。
2、2011年4月,周某某以帮忙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向蒋某某索要3万元,后蒋某某在自己车上送给周某某3万元。
3 、2011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蒋某某在周某某位于九江**小区或**国际小区的家中,以拜年为名每次送给周某某1万元,共计10万元。
4、2015年,因周某某的要求,蒋某某委托朋友在香港购买一颗价值4万元的1克拉钻石送给周某某,周某某收下后将该钻石送给武宁县**局局长杨某某。
三、非法收受李某某19 万元
2011年至2020年,周某某为李某某承接**安置小区配电工程,为李某某朋友承接的星子**高新区**号、**号地块土地平整项目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李某某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周某某的关照,分多次共送给周某某19万元。
1、2011年春节前和下半年,李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九江市**小区家中分别送给周某某1万元、3万元,共计4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九江市**小区家中每次送给周某某1万元,共计3万元。
3、2015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九江市**小区家中每次送给周某某2万元,共计12万元。
四、非法收受贺某某4万元
2010年至2011年,贺某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其承接**乡鲁板段(虹桥至乡政府)截流河清疏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分多次共送给周某某4万元。
1、2010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贺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九江**小区家中分别送给周某某1万元、0.5万元和0.5万元,共计2万元。
2、2011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贺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九江**小区家中分别送给周某某1万元、0.5万元和0.5万元,共计2万元。
五、非法索取徐某某5万元
2012年,经招商引资,徐某某等人在星子县投资兴办**产业园项目。后星子县政府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200亩土地给其用于建设**项目,同时低价配套150亩土地用于开发“**・国际城”地产项目。2014年,因**项目未实质进行投资建设,星子县政府决定暂停该项目,同时将150亩土地收回,对项目的前期投入、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为了尽快拿到补偿款,徐某某找周某某帮忙,后经周某某同意,庐山市政府按程序支付了补偿款。2016年下半年,周某某以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向徐某某索要5万元,后徐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5万元。
六、非法收受郭某某2万元
2014年6、7月,星子县委大院进行场地改造修建停车场及车库。郭某某通过周某某司机吴某甲找周某某帮忙承接该工程,后周某某通过向县委**服务中心主任游某某打招呼的方式将该工程直接交由郭某某承接。郭某某为感谢周某某的帮助,通过吴某甲送给周某某2万元。
七、非法收受吴某乙1万元
2018年5月,庐山市**塑料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吴某乙通过招投标承接了庐山市**局防汛抗旱指挥部采购防汛所用的4.5万个编织袋业务。吴某乙为了今后能够长期承接供应编织袋业务,通过其哥哥吴某甲向周某某提出请托,并送给周某某1万元。周某某答应帮忙并向庐山市**局局长肖某某打电话要求给予关照。
八、非法向庐山区**镇**村索要3万元
2009年下半年,时任**镇镇长的周某某帮助该镇**村顺利争取到乡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后周某某以处理费用为名,向该村索要3万元,并将其平时收集的3万余元餐饮、烟酒等发票交给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某。因周某某提供的发票无法在村集体账户中报支,该村通过虚列水泥支出的方式在村集体账户中套取3.15522万元,后胡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周某某。
九、非法向庐山区**乡**村索要2.5万元
2010年上半年,时任**乡党委书记的周某某帮助该乡**村顺利争取到环境改造补助资金。2010年12月及2011年1 月,周某某以处理费用为名,向该村索要2.5万元,并分两次将其平时收集的共2.577万元发票交给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钟某某。该村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在村集体账户中套取2.577万元,后钟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将其中的2.5万元交给周某某。
十、非法向星子县**镇**社区索要2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时任星子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的周某某帮助该县**社区从县相关单位争取了部分创卫帮建资金。2016年1月,周某某以处理个人费用为名,通过其司机吴某甲向该社区索要财物,并将2万余元发票交给时任**社区党支部书记程某某。因周某某提供的发票无法在社区集体账户中报支,该社区通过虚列清淤工程项目支出的方式在社区资金账户中套取2万元,后程某某将该2万元通过吴某甲交给周某某。
十一、非法向庐山市**乡索要4.53万元
2016年12月,时任庐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周某某以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向该市**乡索要财物,并让其司机吴某甲将虚开的5.0046万元发票交给**乡。时任**乡党委书记黄某某安排时任乡长李某某及常务副乡长席某某具体落实。席某某将其中2.7516万元茶叶发票在政府公账中报支,另2.253万元烟酒发票在该乡下属企业星子县**航运公司公账中报支。扣除虚开发票的税款后,周某某共获得4.53万元。
2018年8月11日,李某某因个人问题被庐山市纪委核查后,周某某担心李某某会交代上述问题,主动上交6万元(因记不清具体金额,故上交6万元)至庐山市廉政账户。
十二、非法向庐山市社会保障局索要2万元
2017年底,时任庐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周某某以处理个人费用为名,向该市**局索要2万元,并通过吴某甲交给该局局长李某某2万元发票。因该局办公经费较紧张,且周某某所拿的烟酒发票在单位公账不好处理,李某某安排该局下属单位庐山市**所所长易某某从其单位公账中报支。易某某另虚开发票在单位公账上报支后,将2万元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后将该2万元通过吴某甲交给周某某。
调查期间,周某某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收受屈某某财物的相关问题,并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问题。
九江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周某某犯罪所得116.03万元及价值4万元钻石1颗(扣除周某某已上交廉政账户的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钻戒一枚;2、书证:公司企业信息、记账凭证、工程合同、会议纪要、干部任职情况材料、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票据、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钻石照片、保险柜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肖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贰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钻戒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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