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68********,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湖北省**厅**管理处**、党委委员、**高速公路**处党委书记。出生地湖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号**楼**号,住湖北省**市**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问题,于2019年1月10日经鄂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任湖北省**厅**管理处**、党委委员、**高速公路**处党委书记。期间,周某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湖北省**厅**、湖北省**公路管理局**谢某甲(另案处理)职务上的行为,为方某甲(另案处理)在**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招投标、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两次在周某某位于湖北省**市**区**二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收受方某甲共计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鄂州市监察委员会还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的事实。同年5月6日,周某某退缴受贿款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关于周某某任职说明等主体身份职责资料、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银行流水、方某甲酒店住宿登记资料、**美容会所资料、周某某居住的交通小区照片、谢某甲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谢某甲、曹某某、方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行贿罪
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任湖北省**厅**管理处**、党委委员、**高速公路**处党委书记。期间,**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方某甲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参与资格预审。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参与项目投标,方某甲与周某某商量后,由方某甲出钱,周某某出面找时任湖北省**厅**、湖北省**公路管理局**的谢某甲帮忙。2011年3月左右的一天,周某某到湖北省**公路管理局谢某甲办公室将写有方某甲参与资格预审的三家公司的纸条交给谢某甲并送给谢某甲人民币20万元,谢某甲予以收受。
2011年5月,因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潜在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决定重新招标,方某甲借用的三家公司在重新投标中均未中标。2011年年底,为继续承接**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方某甲与周某某商量后,由周某某出面找谢某甲,告知谢某甲未中标情况,并希望谢某甲帮忙打招呼,让方某甲从已中标单位处承接部分工程。后在谢某甲的帮助下,方某甲顺利承接**高速公路部分工程。为感谢谢某甲,2013年9月13日,方某甲与周某某商量后,由周某某送给谢某甲人民币30万元,谢某甲予以收受。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贿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居住的交通小区照片、省高管局关于组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请示、省交通运输厅的通知、**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分工文件、**高速公路施工招标预审文件、**工程第十标段施工合同书、《劳务承包合同》、**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有关银行流水、**工程第十标段土石方工程验收资料及工程款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谢某甲、曹某某、方某乙、徐某某、方某丙、马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谢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4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如实供述鄂州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行贿罪行和还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洁琼
2019年8月22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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