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河北**投资有限公司放款部成员。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村,捕前住户籍地。2008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起,谷某某(已判)、腾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等人以石家庄市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非法发放无抵押、无指定用途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服务费、家访费,以“套路贷”等手段诈骗学生钱财。2016年11月左右,腾某某、谷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等人相继出资入股,以“套路贷”放款模式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为催款手段,初步形成了风险共担、具有较强的利益动力机制且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7年5月,为规避有关部门打击处理,使放贷业务合法化,谷某某安排人为该组织办理了河北森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森儒公司”),由聂某某担任公司法人,并根据放款业务实际情况下设金融(或称放款)、催收、财务、中介等部门。最终形成了以谷某某(已判)为组织、领导者,以聂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刘某某(已判)、沈某某等人为组织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已诉)、程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等人为一般组织成员的人员众多、结构稳固、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具有极强的利益动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周某某为该组织的放款人,曾与李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等人合伙向客户放款。该组织通过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借款学生及其亲朋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形成了强大的心理震慑,迫于高额的债务压力及上门催收压力,部分借款学生被迫离家、休学、降级、离校甚至轻生自杀,致使部分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不敢出面作证,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秩序,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的危害,足以说明以谷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在谷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存续期间,组织内成员曾因放贷被公安机关调查,但该组织对此置若罔闻,不收敛,不收手,继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藐视法纪,危害一方,社会危害性极大。经司法审计,周某某公司放款部门收入汇总金额121850元;周某某放款明细:共放款41人,193341元,收回89483元,余额103858元;周某某工资收入23616元。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谷某某的组织、领导下,为牟取最大非法放贷收益,有组织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虚构实施,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资金转账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借款金额的假象,后又以“保证金”、“家访费”、“服务费”、“违约金”、“利息”等各种名目扣除费用,在被害人还款过程中还会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倒贷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若被害人无法如期偿还欠款,还会根据被害人借款和偿还情况,由放款人或催收部采用打电话、发微信语言威胁施压,多人前往被害人家中假扮“三角贷”、“讨贷公司”催收,或者非法拘禁被害人,在被害人生活地点喷油漆、写侮辱性言语、张贴“寻狗(人)启示”、“摆花圈”等手段敲诈勒索债务。若被害人仍无法偿清欠款,该组织会采用委托律师,提供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自己的诈骗或敲诈勒索目的。

一、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的有组织的犯罪事实:2017年10月,周某某经袁某某(已判)介绍加入河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后周某某跟随李某某学习放款,后经李某某推荐并经过谷某某同意周某某成为放款人。

1.尚某某被诈骗、敲诈勒索案

2017年11月,被害人尚某某向周某某借款,并与周某某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借款8000元,该笔款项系张蕾、周某某共同出资。到期后尚某某还款3000元,后再未还款。2017年12月底,周某某(已判)伙同程某某(已判)、郑某某(已判)、陈某某(已判)、高某某(已判)、胡某某前往尚某某家中,以周某某(已判)、程某某(已判)、尚某某之间有“三角债”为由逼迫尚某某及其家人还款。次日,陈某某(已判)、高某某(已判)、胡某某再次前行尚某某家中催收并要回1000元。2018年1月中旬,周某某(已判)、郑某某(已判)再次前往尚某某家中并要回4500元。

此笔借款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尚某某500元(尚某某实际借款8000元,还款8500元)。

2.鲁某某被诈骗案

2017年10月,被害人鲁某某向周某某借款并签订10000元借款合同,鲁某某实际借到手8500元,第一期到期后鲁某某向周某某还款2450元,后无力偿还,周某某将鲁某某倒贷至谷青波处,鲁某某向谷青波借款并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到手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周某某的欠款。之后鲁某某每期向谷青波还款2650元,共还七期,共计还款18550元。

此笔借款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已判)共同诈骗被害人鲁某某12500元既遂(鲁某某实际借到手8500元,共计还款21000元)。

3.张某某被诈骗案

2017年10月2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并签订25000元借款合同,张某某实际借到手17100元,最后张某某共向周某某还款21400元。

此笔借款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300元既遂(张某某实际借到手17100元,共计还款214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73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的有组织的违法事实:

贾某某被诈骗、敲诈勒索案

2017年11月12日,被害人贾某某经介绍到被告人郑某某(已判)借款并与其签订7700元借款合同,贾某某实际借到手5300元。后郑某某(已判)向贾某某催款,并两次逼迫其还钱。贾某某于到期后向郑某某(已判)支付1000元逾期费后未再还款。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已判)、谷某某(已判)前往贾某某灵寿家中催收,用油漆喷写侮辱性言语。2018年1月份,周某某(已判)伙同郑某某等四人多次开车前往贾某某灵寿县家中催收并喷字,贾某某并未还款。

此笔借款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贾某某2400元未遂(贾某某签订7700元合同,借到手5300元)。

综上所述,以谷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审计报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河北森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放款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