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汽修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苑**区**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8****号牌小型汽车,途经西环快速路等,行驶至本市虎丘区宝带西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过车数据查询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 胥飞飞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