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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村**组,2018年8月2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面包车,载14人由会泽县矿山镇二关营村委会向往矿山镇方向行驶。9时许行驶至矿山镇石矿线12KM+5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其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4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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