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9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6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8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36****号二轮摩托车载何某平行驶至我市南头镇将军大道将军小学对开路段时,与路旁指示牌铁杆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交警人员在我市南头镇广济医院查获被告人周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5.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再红
2016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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