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私企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排**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赣******的“大众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丰区**道贞白小学路口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广丰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后,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步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5mg/100ml。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周某某驾驶资格证明材料、赣******车辆证明材料;2.证人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5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取血样照片,血样存放现场照片,血样送检现场照片,物证照片,酒精检测委托书,送检血样交接清单;6.视听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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