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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里**栋**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经开区)分局移动警务平台大队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且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鄂F****3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襄州区五洲国际商业圈内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并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0.6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吹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及抽取血样照片光碟1盘;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钰妮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里**栋**室;电话1517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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