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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5********,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区**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登封市市区阳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少林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73.64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至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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