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职工宿舍**楼。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独自一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酒店**楼**酒吧喝酒,期间,周某某喝了约2杯威士忌红牌洋酒。次日0时45分许,周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8****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离开,周某某驾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甸昆路甸昆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交警将周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浓度为2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及保证金专用票据、抽血登记表及通知家属记录、抽血相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涉案车辆卡口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书 记 员:陈佳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职工宿舍**楼。联系电话:1387684****;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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