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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村**组**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搭载余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从韩国城附近出发,行驶至黄河中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1月20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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