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号楼**室,系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保安。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昀卓大厦西5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作秀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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