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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楼街道**楼**组**号,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室。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5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沪******的红色高尔夫牌小轿车至本市徐某某**路**路西约300米处遇民警设卡,被告人周某某强行冲卡并将临检设备冲撞损坏,民警追至本市**路**号小区内,被告人周某某倒车冲撞警车继续逃逸,后被告人周某某因车辆撞树遂弃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抽取周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mg/mL。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照片等,证明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周某某到案情况。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青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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