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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号,无业。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1“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保宁路匆匆那年餐厅前,与头西尾东朱某某停放于此的陕K****P大众小轿车、王某某停放于此的陕K****V大众小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6.75mg/100ml。

经榆林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朱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周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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