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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某某*******宅,现住址乐昌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粵FH****号”大众牌咖啡色小轿车由河南往乐昌市某某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乐梅公路某某小区路口路段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lO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0年10月16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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