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派出所,现住庆安县**新城**号楼**单元402室,2020年9月16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庆安县庆柳公路路口行驶时被庆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0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 鉴定意见及照片。
3、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树明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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