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本案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释放,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KZ****号二轮摩托车从高州市**镇**路口驶出往**村方向行驶,于2时40分途经S280线高州市**镇**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并排由林某某驾驶的粤K4****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某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抽血检验,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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