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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现租住在洋县**街道办**村。2016年12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2时53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入户的灰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洋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洋县地税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洋县医院委托医护人员对其体内静脉血样进行提取。

2019年7月31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查获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入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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