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群众,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朱**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浙E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兴县夹浦镇夹浦村水中华浴室对面空地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9月8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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