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伊春市大菁山县,户籍所在地伊春市大菁山县,住伊春市大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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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1991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四个月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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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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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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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1月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黑D****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某某、岳某某等五人从铁力回大菁山县,沿铁桃南线行驶至铁力市桃山镇二校道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77mg/100ml。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周某某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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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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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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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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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岳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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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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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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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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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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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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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居住于伊春市大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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