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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伊春市大菁山县,户籍所在地伊春市大菁山县,住伊春市大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前科劣迹

1991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四个月拘役。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1月2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黑D****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某某、岳某某等五人从铁力回大菁山县,沿铁桃南线行驶至铁力市桃山镇二校道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77mg/100ml。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周某某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 )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岳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居住于伊春市大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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