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因该案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同心苑小区附近餐馆同朋友杨某某吃饭、饮酒。次日零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渝C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由同心苑小区路段往永川区永青桥方向行驶,行至毛家坡路段时,周某某驾驶摩托车倒地,致杨某某脚面部擦伤。后周某某继续搭载杨某某行驶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就医,因就医问题,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后者报警后,民警出警将涉嫌危险驾驶的周某某抓获,并带其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抽取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3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红

检察官助理:刘鹏飞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单元**室。电话:150867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