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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镇**市**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渝AR****的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合川区金马广场出发,沿瑞山路往塔耳门方向行驶。当日22时05份许,当该车行驶至瑞山路与红岗山路交叉路口时,因周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与前方同车道内由肖某某驾驶的牌号渝AK****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在处置事故现场时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2.7mg/100ml 。

经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肖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系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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