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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15mg/100ml)驾驶浙CR1****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往灵溪镇梧梅村方向行驶。当日22时19分许,其驾驶车辆途经灵溪镇龙某某路与人民大道路口旁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查获照片;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琴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8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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