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黑E****W号小型轿车在绥化市北林区五营乡疫情防控卡口附近,将车从五营乡西侧超市门前驾驶至西侧饭店门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95 mg/100ml,属于醉驾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吉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伦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连生
检察官助理:周 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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