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浦城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浦城县**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浦城县**城往浦城**酒店方向行驶,行经**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一方报警,周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现场后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0mg/100ml。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周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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